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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临湘:追诉漏罪 服刑男子加判十年有期徒刑
时间:2016-08-26  作者: 黎云霞 常伟辉|aaa@163.com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网讯(通讯员 黎云霞 常伟辉)2016819日,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追诉的邵东男子赵某某贩卖毒品案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五千元,罚金一万二千元。

据了解,七五年出生的湖南邵东籍男子赵某某20163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今年7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收到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人岳某某(已判刑)贩卖毒品一案,承办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正在服刑期间的赵某某在此案中涉嫌贩卖毒品。原来,乔某某(已判刑)得知邵东毒品便宜,支付4万元给岳某某要其帮忙购买毒品,岳某某收钱后一直 未交付毒品给乔某,也没有返还毒资。201412月,乔某某到邵东县找岳某某洽谈购买毒品一事,岳某某避而不见,委托赵某某将131.3克麻古交给了乔某某。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帮助他人交付毒品的行为,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赵某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属于漏罪,应当与前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最终该院指控均被法院采纳。该院通过追诉被告人的漏罪,切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维护了法律尊严,促进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