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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湖南临湘:约架“比狠”遭暴打 仍被追诉把刑罚
时间:2015-06-15  作者: Admin|aaa@163.com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黎云霞 朱莹)95年出生的余亮(化名)为了所谓的哥们儿义气,应朋友之请主动邀集一群“好朋友”与矛盾对方吴威(化名)约定,到指定地点打架“比狠”,结果被吴威一方持砍刀、棍棒暴打致伤。通过检察机关的追诉,余亮仍以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122日晚上,余亮和朋友在临湘市绿化广场附近玩耍,其朋友在电话中与吴威发生口角,双方约定第二天各自带人到绿化广场打架“比狠”。当时,余亮的朋友请他帮忙喊人打群架,余亮满口答应。第二天晚上20时许,余亮带着一群人与朋友会合在绿化广场,想要教训吴威一顿。结果没想到吴威准备得更加充分,邀集了十余人持砍刀、铁棍将他们暴打一顿,造成余亮一方二人被砍成轻伤。余亮认为自己一方是受害者,肯定不涉嫌违法犯罪,于是远走广东去打工了。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吴威聚众斗殴一案时,认为余亮帮助他人约架“比狠”,在此次聚众斗殴中积极主动邀集他人,系积极参与者,其行为也构成犯罪,于是向临湘市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对余亮进行刑事追诉。2015年,余亮在广州火车站被警方抓获,临湘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余亮提起公诉后,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官提醒:聚众斗殴罪中的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