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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临湘:盗取军工硝即犯罪 私买军工硝亦获刑
时间:2015-03-31  作者: 黎云霞 段宏伟|aaa@163.com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黎云霞 段宏伟)201527日,湖南临湘市桃林镇坪上村三星花炮厂柳老板发现自己中转仓库及存药洞的30余包(每包50斤)军工硝不翼而飞,损失价值9750余元,这么危险的爆炸物被盗0.75吨,柳老板顿觉不祥,随即报案至临湘市公安局。经公安立案侦查,近日将犯罪嫌疑人黎某、颜某、李某抓获归案。

原来胆大包天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曾犯有前科,其中黎某曾于2013年因吸食冰毒被临湘市公安局强制戒毒6个月,而另一名颜某曾于1995年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没想到曾经接受过法律惩处的他们并没有痛思悔改,重新做人,而是仍旧不务正业,为了得到不义之财再次以身犯险。201526日晚上10时许,颜某伙同黎某在桃林镇某花炮厂柳某某的中转仓库和存药洞共盗取15包军工硝,随后用犯罪嫌疑人黎某的面包车运走.

15包军工硝以每包三百元的价格出卖后,颜某和黎某尝到了“轻松赚钱”的甜头。于是,两人再次返回三星花炮厂柳老板的中装仓库又盗取了15包军工硝。

一开始,这30余包非法来源的军工硝销路不顺,因为爆竹生产厂家都知道,私相买卖军工硝这种烈性炸药是犯法的。但后来,爆竹生产商李某及其父亲考虑到自家存放的烟花爆竹原料不够,为了在过年前多做点烟花爆竹赚钱,父子俩财迷心窍,接受了这30包军工硝。

经审讯,三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近日,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爆炸物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黎某、颜某;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

检察官提醒:军工硝俗称“黑火药”,属于民用炸药中最为暴烈的一种,遇到碰撞极易引燃发生爆炸,未通过公安部门办理任何手续而私自偷买偷运军工硝属于非法买卖爆炸物,私自购买3公斤就可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