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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临湘:虚报电费成贪污 受罚领刑后悔迟
时间:2014-09-26  作者: 余勤 叶颖|aaa@163.com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网讯(通讯员  余勤 叶颖)临湘市财政局职工何某某通过虚报单位电费的手段侵吞公款近五十万元。近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由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并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0年临湘市财政局改革电费缴纳方式,即由以前的先用电再缴费变更成先预缴再用电。时为临湘市财政局办公室职工的何某某偶然发现,除了临湘市电力局开具的预收收据可以在局机关报账外还可以开具正式发票报账,于是心生贪念。何某某利用经手缴纳机关电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混用两种票据多报账的手段,将超过实际支付电费的预付款私纳囊中。临湘市检察院承办干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扎实办案,形成完整、牢固的证据链条,查证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运用同一手段作案27次,累计侵吞公款487142.88元的犯罪事实。

检察官提醒:时值我国重拳出击,严查严办贪污受贿的高压反腐态势,广大公职人员应该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时刻牢记自身责任与使命。否则,身陷囹圄,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