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对象及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苦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被害人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人身受到伤害,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