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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为家庭注入正能量
时间:2016-03-21  作者: 顾珍妮|aaa@163.com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引发的思考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顾珍妮

 

一、家暴酿成的大祸

许某某是台湾人,在临湘市结识了女友邱某某,两人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已摆设婚宴酒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几年,并产生了爱情的结晶。邱某某万万没想到,自己会因为这段感情失去了对身体至关重要的器官“脾脏”。

20151028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下班回家后,与同居女友邱某某(30岁,系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尔后,被告人许某某到房间客厅内拿起一根长约100厘米、厚约3厘米的木条进入被害人邱某某的卧室,并用该木条击打被害人邱某某腰腹部等部位,邱某某疼痛难忍,欲割腕自杀,后被被告人许某某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某所受损伤为钝器击伤所致腹部闭合性损伤,外伤性脾破裂,左第9肋骨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自割伤),伤情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被害人邱某某的脾脏被全部切除。

据邱某某反映,许某某已经不是第一次打邱某某,之前邱某某也多次被打,只是被打的程度相对比较轻,邱某某十分害怕许某某。201631日,被告人许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邱某某对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在法庭上邱某某也进行了真诚的悔悟,希望尽己所能来弥补对邱某某造成的伤害。

然而,无论如何弥补,邱某某的脾脏再也无法复原。对长期性轻微暴力的沉默,导致严重暴力的爆发,终酿成了大祸。

二、暴力绝望下的生机

对长期性轻微暴力保持沉默,要苛责的绝不是受害人。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任谁都想反抗挣扎,沉默的是“清官难断家务事”,沉默的是“法不入家门”。

201631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判刑的那天,也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日。除了像邱某某一样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诉诸于法,轻微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也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找到出路,“清官必断家务事”、“法入了家门”,这些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来说,无疑是暴力绝望下的生机。

首先,求助有门,求助范围广。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公安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等都是求助对象。而且,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等硬性规定,使得“清官必断家务事”。

其次,保护有道,保护方式多。“告诫书”、“临时庇护场所”、“人身保护令”等制度,为被害人提供了多渠道的保护方式。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同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多方联动的保护方式,使得“法入了家门”。

三、反家暴预注的正能量

     家庭暴力依法可以得到处置,对受害人来说是暴力绝望下的生机。但是如果没有家庭暴力发生,那么会更让人欣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除了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处置、惩处等进行了规定,还规定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预防。预防家庭暴力,为家庭注入正能量,势在必行。

首先,小家庭中的个人应时刻爱护自己的家庭。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歌德曾言“无论是国王还是农夫,家庭和睦是最幸福的”。其实,将所有的不满、委屈全部向家人喷泄而出并不可怕,每个人都需要情绪的抒发口,在外无法抒发的情绪,可以向家人抒发,只是我们要注意抒发的方式,可以用温柔的言语进行沟通,可以适当地大声宣泄,倾听方也要多些耐心,多些劝解,切忌长期的争吵、长期的冷暴力,因为长期的争吵、冷暴力的积压,会导致严重的家庭暴力。因此,作为个人,要时刻为家庭注入正能量,莫因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拳脚相向、恐吓威胁,而应该用心呵护自己的家庭。    

其次,社会大家庭中的有关机关、单位、组织等应当经常性、多途径地做好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除了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当日做好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外,还应不定期地经常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反家庭暴力普法活动,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反家庭暴力意识。另外,要有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介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这些均要求有关机关、单位、组织等为反家庭暴力的预防注入正能量。

总之,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应当被禁止。不论是小家庭中的一员、还是社会大家庭中的成员,我们都应当关爱家庭,用实际行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家庭注入正能量,让家庭暴力销声匿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