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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对校园周边销售香烟说:不!
时间:2021-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的规定,近日,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守护校园周边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这次活动对城区学校周边33家商店进行了走访调查,通过摸排,检察人员发现本市辖区校园周边存在个别商户无证零售香烟制品、违反校园周边6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的“红线”、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识等违法现象共计14起。针对上述行为,临湘检察院及时调查核实、固定证据,向党组书记陈尧汇报后,得到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公益诉讼部门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联合办案。临湘市检察院依据《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校园周边违法销售烟草的行为进行整治,切实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研究,落实监管责任,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相关违法主体依法进行了查处。为保证检察建议落实到位,临湘市检察院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多次监督现场执法检查活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进监督。


检察官温馨小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正)对校园周边烟、酒、彩票的销售限制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