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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审视成常态 倒逼执法规范化
时间:2015-11-27  作者: 余勤|aaa@163.com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通讯员:余勤)“无论刑事赔偿案的处理结果是决定赔偿还是不予赔偿,都是检察机关自我审视、自我反思的一次机会,我们必须把握好每次机会,哪怕鸡蛋里挑骨头,也不能放过任何细微的执法不规范问题”,20151127日,在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召开的刑事赔偿案件评查会议上,主管副检察长胡超如是说。

2015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风雨兼程走过的第二十个年头。二十年来,我国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工作取得了卓著成绩。各级检察机关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勇气,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了大量刑事赔偿纠纷,有力的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紧跟高检院和省、市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步伐,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开展刑事赔偿工作,尽心尽力化解辖区内的刑事赔偿矛盾纠纷。

今年临湘检察院受理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44人次,决定赔偿33人次,决定不予赔偿11人次,支付赔偿金共计561517.34元。通过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发挥控告申诉的反向审视作用,制约监督司法权力的运行,改进侦查取证、强制措施适用等环节的司法瑕疵问题。其中,李某某申请刑事赔偿一案,决定结果是不予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对于不予赔偿的案件通常做法是不予受理。该院事先已经知悉李某某的赔偿请求事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免责情形,决定结果肯定是不予赔偿,但仍然受理并办理了该案。因为只有回过头重新审视原案的来龙去脉,贴近原案,以案释法,才能让当事人更容易接受最后决定,进而理解法律,相信司法公正,最终息诉罢访。

在任何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运行都不可避免对部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刑事赔偿归责原则不再强调“违法”而实行归责原则多元化,则表明不能简单的将“刑事赔偿”与原办案人员个人的“错案”等同起来,这也是不可预测的执法风险问题。因此,临湘检察院规定应当正视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将刑事赔偿视为司法执法活动的“晴雨表”,敢于反向审视执法办案的薄弱环节和细枝末叶的不规范问题,形成倒逼机制,不断提升检察品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赔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